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引发采光争议,那么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呢?若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法院又将作出何种裁决?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中,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强调了司法为民的原则,旨在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
妥善解决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引发的争议,确保邻里之间相互理解和宽容——此案为徐某等六人诉范某关于排除妨碍的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徐某等所有业主均签署了同意在本单元安装电梯的协议,同时,他们在小区的主要入口和单元楼道中张贴了意见征求表、公示、承诺书以及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在整个公示期间,并未有任何反对意见出现。紧接着,该增设电梯的工程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已正式动工建设。范某,该号楼北楼居民,觉得电梯的安装位置影响了他的采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多次在电梯加装的施工现场进行阻挠,致使工程暂停。徐某和其他业主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范某清除障碍,停止对电梯加装工程的干扰。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该小区所有已安装的电梯都采用了全玻璃设计。
(二)裁判结果
生效的裁决指出,该楼增设电梯已获得本栋房屋业主的投票赞同,徐某等业主依照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而范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徐某等人合法权益的妨碍。根据《民法典》对邻里关系的条款,邻里间的互动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增进团结、相互帮助以及公正合理的准则,对于本案涉及的住宅加装电梯,将显著提升多数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的日常生活便利性。加装工程在设计时已充分评估了对邻近建筑采光和通风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力求将这种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范某及其邻近楼栋的业主们,理应秉持邻里和睦、相互谅解的精神,对待增设电梯的工程。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范某不得继续干扰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的电梯加装工程。同时,法院还明确,若电梯加装后确实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对部分业主产生了显著影响,业主们可以就补偿事宜进行单独协商,或者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方案。
(三)典型意义
民众安居乐业,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民生举措,对于提高居住条件,尤其是方便老年人出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由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引起的邻里纠纷,涉及楼栋增设电梯的事项已得到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的同意,且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鉴于增设电梯于某号楼将显著提升该楼住户的居住品质和生活便捷性,同时电梯井道使用了玻璃幕墙设计,既确保了本楼业主的出行方便,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邻近及低层住户在通风和采光方面的不利影响,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定受影响的邻近及低层住户有义务为本楼业主在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在本案中,裁判全面考量了众多业主的愿望,确保了电梯加装工程得以顺畅实施;同时,为邻近业主如何合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方向,这对确保居民安居乐业以及增进邻里间的和睦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增进团结、互相帮助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需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切实执行绿色环保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
聂某是东莞市某小区的业主,他拥有该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内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同时,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在2020年9月,聂某因为要在该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请求。某物业公司表示,出具此类证明关乎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公共安全,且需所有业主共同决定,故而拒绝提供,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聂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物业公司出具允许其在停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证明。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物业公司理应主动支持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在业主提出建设充电设施的申请时,应尽到协助安装和提供便利的职责。鉴于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所拥有的权利,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有使用共有部分的实际需求,这种需求可以视为业主行使专有权利的合理扩展。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相关要求,且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即可视为合理。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安装许可证明,仅仅是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至于涉案车位是否适合安装充电桩,以及此举是否会对电力安全、消防安全、人防能力等方面造成影响,还需供电公司等相关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判定。由于该物业公司以关乎业主共同利益及公共安全为由拒绝出具安装证明,其说法缺乏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须为聂某提供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
(三)典型意义
视民众的琐事为己任,竭力在司法审判中妥善处理民众关注的实际问题,旨在让民众的居住环境更加宜人、生活更加幸福,这体现了司法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我国正处于新能源汽车迅速推广的阶段,加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力度,不仅有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而且还能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这对民生福祉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细微之处。在本案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定物业企业需为业主提供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便利。此举不仅体现了民法典第九条所倡导的绿色环保理念,也体现了法院对环保出行理念的司法支持。同时,它对于解决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难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这亦是法院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 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确保其活动有助于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维护。
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其所有的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同时,对于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共有区域,业主还享有共同拥有和管理这些区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