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先生是A小区的住户,住宅面积达到87.7平方米。在2012年10月11日,他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林先生需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他应按照购房时与开发商商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金合物业公司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本小区的公共区域、设施及设备,若因搬迁、装修等正当理由需使用公共区域、设施或设备的,须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得到批准后使用。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约定时间恢复原状,若因此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依照协议规定,向林先生征收物业管理费以及林先生确认的其他费用,包括对房屋的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带、环境卫生、安保以及交通等方面的维护、修缮、服务及管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十条明确指出,若有人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业主的设备,责任人需承担修复责任,或者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011年12月30日,林先生的住宅内暖气发生泄漏,此状况导致该栋楼的电梯进水,进而造成电梯损坏。电梯的维修单位随即对电梯进行了检查。2014年1月6日,该维修单位就A小区四号三单元的跑水问题发布了《关于A小区四号三单元跑水问题的说明》。到了1月25日,电梯维修单位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电梯损坏的说明文件,其中记录了由于林先生家中暖气泄漏,导致了电梯的损坏。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了电梯维修的款项给维修企业,然而在多次催促林先生确认并指出这笔费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最终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依据物业公司及林先生在庭审中的陈述、电梯维修公司对电梯损坏情况的解释,可证实2013年12月30日,A小区四号楼三单元的电梯因进水受损,此损坏系由林先生家中暖气管道泄漏所致。林先生据此声称未目睹损坏部件,企图免除赔偿责任,但法院未予采纳。
物业公司遭遇电梯损坏后,随即联络了专业的电梯维修服务,对受损的电梯进行了必要的修理,并承担了1115元的维修费用。随后,该公司向林先生提出了赔偿电梯维修费用的要求,对此,法院表示同意并给予了支持。
林先生认为家中的暖气漏水问题是由物业公司对暖气压力表进行维修操作所引起的,然而他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对此观点不予采纳。
三、建议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这两份协议均系自愿签署,并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效力。
林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者,电梯属于小区的公共设备,物业公司依据与林先生所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林先生承担电梯维修的费用,这一要求是符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