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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谈采光标准,加装电梯采光问题引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05
核心提示:《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开宗明义就指出光、声、建筑热工及通风环境事关人身体健康,新、改、扩建工程要执行本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明确指出,光线、声音、建筑的热工性能以及通风状况均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必须遵循本规范的要求。

在辩论会上,有人提出了问题。视频显示,业主们对加装电梯可能影响采光表示了担忧。然而,负责加梯设计的技术总工程师却坚持己见,他辩称加装电梯并未改变“窗地比”,并认为这已足够满足采光需求。

看来他不是骗子就是装傻。

关于住宅采光的设计和通用标准,我们需明确规范中对窗户与地面面积比例的具体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7.1.3至7.1.5条的规定,卧室、客厅、厨房必须保证有直接的天然光照。具体来说,采光窗口与地面面积的比例不得少于1/7;而楼梯间的采光比例则不应少于1/12。此外,采光窗口的顶部高度不得低于2.0米,底部距离楼面地面0.50米以下的部分不计入采光面积。(注:以下内容仅以居住空间、客厅为例进行说明,其他区域的标准亦同,此处不再详述。)

依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0-2021这一强制性标准,我国划分为五个不同的气候区域。在这些区域中,采光设计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侧向采光,另一种则是顶部采光。此外,针对采光系数和光照度数,还分别设定了五个不同的等级。

卧室和起居室的照明标准不得低于Ⅳ级,即其照度需达到300勒克斯;那么,照度究竟是什么呢?在专业术语中,照度被定义为:在平面上的某一点,入射到包含该点的小面积上的光通量,与该面积大小的比值。

室外照明的亮度,源自于天空的散射光线,在无遮挡的室外水平面上形成的照度值;而室内照明的亮度,则是在同一散射光线下,室内特定平面上某一点所接收到的照度数值。

了解这些情况后,我们得思考,光线是否真的从侧面照射,即自然光源自天空的散射,这和是否有遮挡、白天或黑夜、夏天或冬天,情况是否相同?是不是只要窗户与地面的比例保持不变,采光效果就一致?答案是否定的!规范中对窗户与地面的比例也有相应的条文解释,我国南北跨度大,各地情况复杂,差异显著,这些规范只能作为参考。

卧室与客厅的照明是否能够达到每平方米300勒克斯的标准?若增设电梯,其尺寸为3米宽、5米长、20米高,这样一个庞大的结构附着在楼梯间,必然会对光线散射造成阻碍,进而影响自然光的进入,也就是会影响到采光效果。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住宅采光标准 加装电梯影响采光_加装电梯影响采光规定

民众有着极为明显的体会:比如在四户一梯的住宅中,位于中间的住户,即便北侧的连廊没有封闭,但北向的房间依旧显得昏暗,即便是在冬季白天的时段,也需开启灯光。低楼层居民的室内光线通常不如高层明亮;若楼梯间被增设的梯子所遮挡,室内更是阴暗无比。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些人对事物一无所知,却装模作样地冒充专家,屡次三番地发表看似正确实则空洞的言论,以及毫无根据的谬论。

在某法院审理一起加装电梯案件的过程中,该法院明确指出,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电梯的安装确实对低层业主的通风、采光以及通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确实对部分楼栋的安全产生了影响。

法院只能认可某些事实:光线、空气流通、噪音问题相当严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这些行为既违反了规定,也触犯了法律,违背了承诺。然而,法院对此的处理却显得含糊其辞,迟迟不肯明确表态;经过一番努力,才终于有所表示;就像弹奏古琴,虽然只弹出几声,但情感已先于旋律流露出来。这种流露出的情感,实际上是在支持安装电梯的建议。

众所周知,采光与日照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不少情况下,一些开发商或物业在无法回避对采光有影响的事实时,会引用住建部规定的最低标准作为论据。通常,日照标准是依据气候区,以大寒日为基准,要求达到2至3小时。而对于老年人居住的建筑,标准则更为严格,冬至日的日照时间需在2小时以上。

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的第4.0.9条款明确指出,在原有建筑外部增设任何设施时,不得导致相邻住宅的日照标准下降,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然而,在2018年版的修订中,却特别提出“加装电梯”这一例外情况。此外,住建部发布的《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竟然提出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配备电梯,这一要求远超发达国家水平,且未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绿色出行的国家政策。对于加装电梯的规定有所调整,具体在第2、3、9条中体现。先前强调,在既有建筑外部增设任何设施都不应导致相邻住宅的日照标准下降。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情况,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并满足条件,则可适当放宽对相邻住宅日照标准的要求。然而,从无噪音、采光等负面影响,到出现噪音源、遮挡等问题,按照最低标准进行判定,这样的做法对低层业主是否公平呢?

在增设电梯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和规定有所放宽。家庭是私人权利的至高无上之地,风和雨可以随意进入,但即使是国王也不得擅自踏入。托克维尔曾言:“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捍卫少数群体及个人的权益。”

依据我国全国人大的“立法法”规定,下级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与上级法律相违背。此设计规范显然与先前的“物权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存在冲突。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工程建筑规范,同时确保不影响到邻近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以及日照条件。

第295条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土地挖掘、建筑物建设、管线铺设和设备安装等行为时,必须确保不会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总结:业内专家往往言辞专业。普通民众难以被误导。然而,在加装电梯的实际操作中,骗子数量增多,而愿意上当的人却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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