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6日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指出,法律是民众生存的根本,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民法典自颁布至今已有五年,我国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公正司法、服务民众的原则,持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审理众多具体案件中,法院充分展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内涵,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确保司法服务紧跟群众需求,助力民法典深入人心,照亮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案例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部分,主题聚焦于“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本专题集中探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重要议题,如业主生活便捷性、老年人权益的维护、个人尊严的保护、“饭圈”文化的整治以及职场性骚扰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讲述人民法院如何执行民法典,来展现其对民众民事权益的捍卫,进而促使民法典深入人心,贴近民众生活。
目录
依法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完成充电桩的安装工作,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切实执行环保理念——此为聂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三、若未依照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则需依照法律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此案为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争议案件。
四、若员工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案例为黄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在追星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依法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以魏某诉何某等三人涉及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例。
六、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老年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误工费赔偿权益——罗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展开的纠纷诉讼案例
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维护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
——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徐某等所有业主均签署了同意在该单元增设电梯的协议,并在小区的主要入口以及单元楼道内张贴了意见征求表、公告、承诺书以及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在公示期间,并未接到任何不同意见。之后,该增设电梯的项目顺利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了施工建设。范某,该号楼北楼居民,觉得电梯的安装位置影响了他的采光,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多次在电梯加装工程现场进行阻挠,使得工程不得不暂停。徐某和其他业主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范某消除障碍,并停止对电梯加装工程的干扰。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该小区所有已安装的电梯都采用了全玻璃设计。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指出,该楼增设电梯已获得本栋房屋业主的投票批准,徐某等业主按照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文件进行施工,而范某的行为妨碍了电梯加装,这侵犯了徐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有关邻里关系的条款,邻里间的相互关系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增进团结、相互帮助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在此次住宅增设电梯的案例中,此举无疑将为绝大多数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带来极大的生活便利。加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已充分评估了对周边建筑采光及通风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努力将这种影响降到最小。范某等邻近楼栋的业主,理应秉持邻里和睦、相互体谅的精神,对待增设电梯这一工程。在判决范某停止干扰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电梯加装工程的同时,法院还明确表示,若电梯加装后确实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对部分业主产生了显著影响,那么关于补偿事宜可以另行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方案。
(三)典型意义
居住是民众安宁的基石。对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作为一项关键的民生项目,对于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方便老年人出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本案例涉及的是因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而引发的邻里纠纷,相关楼栋增设电梯的事项已得到超过法定比例的业主赞同,且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鉴于增设电梯于某号楼将大幅提升该楼住户的居住品质和生活便捷性,同时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设计,既确保了本楼业主出行无忧,又尽量将玻璃幕墙对邻近及低层住户通风和采光的影响降至最小,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定,受此影响的相关邻近和低层住户应给予本楼业主在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方面一定的便利。在审理此案时,裁判者全面考量了众多业主的合理要求,确保了增设电梯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为邻近业主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对确保居民安居乐业、增进邻里间的和谐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促进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增进团结协作、确保公平公正等原则。
依据法律要求,责令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协助完成充电桩的安装工作,以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并切实执行环保的指导思想。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聂某是东莞市一小区的业主,他拥有该小区一期一号地下车库中某个车位的使用权。该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在2020年9月,聂某因为要在上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特地请求物业公司出具一份允许安装的证明文件。某物业公司表示,出具此类证明关乎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公共安全,且需所有业主共同决定,故而拒绝提供,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聂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物业公司必须出具一份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物业公司理应主动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在业主提出建设充电设施申请时,应积极配合进行安装,并给予相应的便利。业主在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使用共有部分的实际需求,这种需求可视为业主行使专有权利的合理拓展。对公共区域的合理利用,在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章以及不损害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应予以认可。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安装许可证明,仅仅是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至于涉案车位是否适合安装充电桩,以及此举是否会对电力安全、消防安全及人防能力造成影响,还需供电公司等相关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作出进一步的评估。由于该物业公司以业主的共同利益及公共安全为借口拒绝提供安装许可证明,其说法缺乏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需为聂某提供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许可证明。
(三)典型意义
将民众的琐事视作己任,借助司法途径着力解决民众关注的实际问题,以使民众生活更加惬意、幸福,这体现了司法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我国正处于新能源汽车迅猛推广的时期,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不仅有助于节能减排,还能增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这关乎民生的细微之处。在本案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定物业企业需为业主提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便利条件。此举不仅遵循了民法典第九条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体现了法院对环保出行理念的司法支持,同时也为解决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难题树立了典范,有力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是法院积极倾听群众呼声,切实维护民生的具体体现。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 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确保其活动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专有部分的房产拥有所有权,同时,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区域,业主拥有共同拥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该合同规定某公司需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向某已预先支付了超过三万元的养老服务费用。合同生效后,向某按照约定搬至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并开始享受养老服务。然而,到了第二年,该养老基地突然停止运营,向某随后被转移至云南和四川等地。此后,向某重返重庆,但并未继续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认定,向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且有效,双方均需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然而,该公司多次变动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给向某造成诸多不便,同时也违背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向某有权终止合同,并索回尚未使用的养老服务费用。据此,裁决要求该公司退还向某养老服务费用超过一万元以及押金一千余元。
(三)典型意义
国家领导人指出,全社会应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并致力于老龄事业的发展,确保每位老年人均能享受到一个快乐和充实的晚年。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关键民生工程。借助司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司法工作服务人民的本质要求。在本案中,由于养老机构管理不善,合同规定的养老基地停止运营后,便将老人转移至云南、四川等地区,导致老人不得不频繁迁徙,这与他们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相悖。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条款,判定养老机构未能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实际需求合理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及退还未消费预付款的诉讼要求。此案的判决对于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以及更有效地保障和满足老年人追求美好生活愿望,具有显著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需恪守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具体属性、既定目标和市场惯例,切实执行通知、协作、保密等职责。
在执行合同期间,当事人需注意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维护生态平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对于尚未完成的义务,应立即停止执行;对于已经完成的义务,则需根据具体履行状况和合同的具体特性,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至原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手段,同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因违约而终止,解除权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其他约定。
合同解除后,即便主合同已终止,担保人仍需对债务人应负的民事义务继续履行担保职责,除非担保合同中有其他特别规定。
若员工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所颁布的《员工行为规范与奖惩办法》以及《奖惩规则》明确指出,必须尊重他人的名誉、尊严及隐私,严格禁止任何可能威胁员工人身安全或对女员工进行骚扰的行为;对于骚扰女员工者,公司将予以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并保留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的权利;对于滋扰或骚扰女员工的行为,将予以开除。这些规章制度是在公司组织职工及工会代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已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开。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位上,黄某频繁在工作时段内,借助职权之便,对女员工实施不礼貌的言语和不当的身体接触,此行为致使多起女员工选择离职。经过调查,重庆某公司依据黄某的违规行为、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决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为由,终止了与他的雇佣关系。黄某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要求该重庆公司向其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金额为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指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任何违背女性意愿的行为,包括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身体动作等手段对她进行性骚扰。企业有责任预防和打击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在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召集职工代表、资方代表以及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且已经将这些规定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开。黄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及重庆某公司的内部规章,基于此,该公司依法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黄某提出的请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企业等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法予以防范和遏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若有人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性骚扰,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加害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企业等单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和阻止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判定,若劳动者借助与女性员工上下级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雇主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费用。此举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一个清朗的职场氛围,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若有人不顾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动作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受害者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加害者提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要求。
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教育机构等,需实施恰当的预防措施、设立投诉处理渠道、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以杜绝和遏制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
追星中侮辱、诽谤他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